社會組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公告
經查,以下108家社會組織存在不按規定進行年度檢查情況,違反了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。依據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及《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辦法》第十條的規定,擬對其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。
因用法定其他方式無法送達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,現依法公告送達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,上述社會組織應到我局領取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》,逾期視為送達。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二條、四十二條的規定,上述單位享有陳述、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,自送達之日起3日內不進行陳述、申辯、要求聽證,視為放棄陳述、申辯、要求聽證的權利。
附件:擬撤銷登記并公告告知的社會組織名單
長春市民政局
2021年4月26日
單位地址:長春市皓月大路1155號
郵政編碼:130062
聯系部門:長春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局
電 話:87905346 87926566
附件:擬撤銷登記并公告告知的社會組織名單